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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玫瑰2019年份简介

来源:惊魂动魄网   作者:苏珊娜薇格   时间:2025-04-05 19:44:51

宪法作为法律的类型之一,无论其直接适用或者间接适用,符合一定的事实要件是其得以适用的基本前提。

[44]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法院关于宪法解释权的配置上,民主集中制的集中主要体现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宪法解释权的最高性和权威性,而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则体现为发挥法院通过解释宪法而实施宪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法律大前提的获得,是一个包含寻找应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对法律规范解释的复杂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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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规整中的不同规范,其彼此在事理上应相互一致。[8]这些研究路径固然可以迂回地推进宪法适用的理论研究,但如果不对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进行全面系统的反思,就很难真正确立对宪法司法适用的正确认识,影响宪法适用理论和实践的深入发展。否定宪法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是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的必然结论。相较于1954年宪法的上述规定,1982年宪法具有两个明显的变化:一是明确了法院独立审判的具体对象——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而政党和代议机关并未列入审判独立的对象范围。前半段明确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后半段的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明晰了独立审判权的内容。

同理,从序言第13自然段后半段赋予法院的职责规定中解释出法院的宪法适用和解释权,也能够成立。承前,是指它是对序言全部内容的高度概括和总结。法律规范宪法取向解释争议案件中的合宪性解释包含直接宪法适用和间接宪法适用两种宪法适用形式,蕴涵于法律适用的两个不同阶段之中。

但是,上述讨论的重心集中于合宪性解释的宪法解释内涵,对合宪性解释的宪法适用性质只是初步涉及。事实上,部门法体系内部基本上可以满足探明法律意旨的需要,不能有效探明法律意旨的情况几乎没有出现的可能性。[26]这主要是从主体角度所作的划分。与规范违宪争议案件仅能运用保全规则不同,在法律规范宪法取向解释争议案件中,由于宪法规范并不直接指向案件裁判结果,而是直接指向法律规范内涵确定,因而保全规则、冲突规则和单纯解释规则都有运用的可能性。

从解释的形式看,本案中的宪法解释只叙述结论但未展开说明,属于隐性宪法解释。合宪性解释是否包含宪法解释,属于概念界定层面的逻辑事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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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宪法规定是规则性规定,在依据宪法解释法律时,同样离不开对宪法的解释。需要追问的是,将法院阐释宪法的行为称为宪法理解而非宪法解释是否妥当。[34]同前注[13],张翔文,第115页。[48]同前注[37],王利明书,第470页。

对于那些不具备运用条件的案件,既不能运用单纯解释规则和冲突规则合宪性解释裁判案件,更不能视为宪法案件。二、直接和间接两类宪法适用:争议裁判维度的性质宪法解释和宪法适用是两个密切关联的概念。如同合宪性解释是否包含宪法解释与法院是否有宪法解释权没有必然联系,合宪性解释是否具有宪法适用性质与法院是否具有宪法适用权也无必然联系。宪法是否充当了法律推理三段论的大前提,是判断宪法是否被适用的标准,即使宪法间接成为法律推理大前提的一部分,其仍然构成宪法适用。

由于单纯解释规则和冲突规则运用条件的限定,宪法案件泛滥的担忧自然得以消除。在三种合宪性解释规则中,单纯解释规则是在无限多的法律解释方案中根据宪法确定解释方案,冲突规则和保全规则是在有限的法律解释方案中根据宪法选择法律解释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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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作为法律的类型之一,无论其直接适用或者间接适用,符合一定的事实要件是其得以适用的基本前提。这或许与论者对法院享有宪法适用权的怀疑有关。

[8]舒国滢等:《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91页。法律规范具有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之分。[39]上述三种学说既有基本共识,也存在很大分歧。(一)回归法律适用一般原理的宪法适用对合宪性解释宪法适用性质的认知,需要在宪法适用的理论框架下展开。本案说明,否定合宪性解释包含宪法解释以及法院的宪法解释权,不仅在规范上无法成立,而且与审判实践也相背离。范进学:《非解释性宪法适用论》,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第77页。

体系解释具有独特的含义,它只限于部门法内部,而不包括借助宪法来解释部门法。对宪法的解释,对应着法律适用中的法律解释。

[29]参见张翔:《合宪性解释的两个面向——答蔡琳博士》,载《浙江社会科学》2009年第10期,第61页。[37]王利明:《法律解释学导论——以民法为视角》(第2版),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469页。

[49]结语刑法学家耶赛克和魏根特指出:解释方法之桂冠当属于目的论之解释方法。首先,序言第13自然段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保证宪法实施的规定,为法院实施保全规则的合宪性解释提供了规范基础。

[28]在合宪性解释的三种规则中,保全规则被认为是违宪审查层面的,因而在我国司法中不具有适用性,能够对司法产生影响的只有单纯解释规则和冲突规则。[19]参见杜强强:《法律违宪的类型区分与合宪性解释的功能分配》,载《法学家》2021年第1期,第76-78页。在解释对象维度上,合宪性解释包含法律解释和宪法解释两种解释。相对而言,体系-目的解释说兼顾了体系的形式和实质,是相对较为合理的学说。

法院虽然没有明确说明上述前提,但其对言论自由条款的运用已经包含了对这些问题的解释。事实上,无论从宪法序言第13自然段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负有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规定出发,还是从宪法第3条民主集中制原则考量,抑或从有利于宪法全面实施的效果权衡,法院享有有限度的宪法解释权都具有充分的宪法依据。

独立解释说认为,体系解释通常是在同一法律位阶中进行的。保全规则合宪性解释虽蕴涵着合宪性审查,但这种合宪性审查仅限于对法律规范作合宪判断,并未作违宪认定或者宣告,且其只具个案约束力。

法律解释可能发生于抽象解释情形,也可能发生于具有个案裁判背景的具体解释。首先,并非所有法律规范的制定都注入了宪法内涵。

合宪性解释虽然是法律解释方法,但由于其宪法适用性质导致其与普通的法律解释方法有本质区别,在具体案件中的运用必须具备合宪性解释运用的事实要件和规范要件。其次,法院实施保全规则合宪性解释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合宪性审查权并不冲突。前文提及的技术服务合同案涉及《合同法》第52条的解释是否考虑宪法言论自由问题,属于法律规范宪法取向解释争议案件,其法律适用的过程就包含了直接宪法适用和间接宪法适用两个阶段。但是,如果保全规则的运用主体是法院,则法院是否有权实施的疑问便在所难免。

同时,合宪性解释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个国家宪法实施的状况。借助《合同法》第52条第4项这一媒介,法院完成了宪法言论自由条款在本案中的间接适用。

体系解释的目的在于保障处于脉络关联中的法规范局部与整体以及局部之间的协调一致,避免相互冲突。有学者认为,宪法适用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具体运用宪法处理违宪案件的专门活动。

[45]体系解释说、体系-目的解释说的区别并非在于否定外在体系和内在体系的划分或者否定两个体系中的任何之一,而在于是否将其纳入一种解释方法。总结既有少量的宪法适用研究文献,宪法适用的理解大致都强调适用范围的违宪争议性和适用方式的直接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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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大卫鲍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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